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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會推廣組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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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目的:為提升我國獨木舟教練素質及技術水準,培養專業教練人才, 建立教練分 級制度,並全面提升獨木舟運動之水準。 二、依據:本辦法依據國民體育法實施細則第十六條,及中華民國體育總會頒定全 國各運動協會建立教練制度實施準則規定辦理。 三、分級:本會獨木舟教練分為三級 , 1、 縣/市級-- C級。 2、省/轄市級-- B級。 3、 國家級-- A級。 四、各級教練基本條件及晉級辦法: 一、縣/市級 C級 1、 限年滿20歲, 品性端正, 身心健康 之中華民國國民。 2、初級獨木舟訓練 課程結業以上程度。 3、高中或同等學歷以上畢業。 4、熱心獨木舟運動, 熟諳獨木舟技術。 凡具上述各項條件, 經參加本會C級教練講習會, 經測驗合格, 即可取得縣/ 市級或C級教練證。 二、省/院轄市級 B級 (略) 三、國家級 A級 (略)
一、 國外進修 (略) 二、講習會 (略) 三、教練委員會 (略)
教練證。 本辦法經本會教練委員會會議討論,並經理事會通過後,報請 會員大會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中華民國 八八 年 十 二月 三十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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