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練制度實施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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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練講習
一、目的:為提升我國獨木舟教練素質及技術水準,培養專業教練人才,
建立教練分級制度,並全面提升獨木舟運動之水準。
二、依據:本辦法依據國民體育法實施細則第十六條,及中華民國體育總會頒定全國各運動協會建立教練制度實施準則規定辦理。
三、分級:我國獨木舟教練分為三級
,
1、 縣/市級-- C級。2、省/轄市級-- B級。3、 國家級-- A級。 (略)
四、各級教練基本條件及晉級辦法:
一、縣/市級 C級
1、年滿20歲,
品性端正, 身心健康。 2、中級獨木舟訓練營結業以上程度。
3、高中或同等學歷以上畢業。 4、熱心獨木舟運動, 熟諳獨木舟技術。
凡具上述各項條件,
經參加本會C級教練講習會, 經測驗合格,
即可取得縣/市級或C級教練證。
二、省/院轄市級 B級
(略)
三、國家級 A級
(略)
五、教練之訓練:
一、
國外進修 (略) 二、講習會 (略) 三、教練委員會 (略)
六、 教練之任用、管理、獎懲: (略)
七、附則:持有外國發給之教練證者,由本會教練委員會按其等級審核換發相等之教練證。
本辦法經本會教練委員會會議討論,並經理事會通過後,報請中華民國體育總會轉核行政院體育委員會核備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中華民國八十八年十二月十七日 |